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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效力

法律1.42W
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效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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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合同詐騙行為中合同效力存在三種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合同有效;觀點二認為,合同無效;觀點三認為,系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觀點一:,其合同有效。理由為: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的效力問題系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合同詐騙罪是因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合同詐騙行為,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標準及處罰的標準均由《刑法》來規範和調整。在刑事法律及法院的判決中,均無對合同無效的表述,意即《刑法》是對自然人或單位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評價,是對整個合同詐騙行為而非合同內容所作出的否定性評價。判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從民事法律的角度去考慮,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即

1、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詐騙罪所涉及的合同內容未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情形,則其合同應為有效。

觀點二:,其合同無效。理由為: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範,合同詐騙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但是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民事判決卻認定其中的合同有效,則會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刑事判決對自然人或單位利用合同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作出了否定性的評價,民事判決卻肯定合同效力,難道自然人或單位因履行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可以被説成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嗎?此時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依據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連不當得利都算不上,最多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又怎麼因此而要負刑事責任呢?即便是以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看,在合同詐騙罪中,自然人或單位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因此,自然人或單位所表示出來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意思是不真實的,不符合有效合同三個要件中的第二個要件。據此,其合同應為無效。

觀點三:其合同系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理由為:合同詐騙罪中所涉及的合同的相對方受到對方的欺詐而與對方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給付了對方財物。合同的相對方本身並無過錯。此種情形應屬《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提到的民事“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這種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為合同無效,而《合同法》則規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這樣規定更能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如果合同相對方認為撤銷合同對其更有利,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相反,如果合同相對方不行使合同撤銷權,則合同有效,合同相對方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