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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法院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法院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2、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眾的身體健康。

二、怎麼認定於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情節是否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死亡、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

質量不符合行業規範的藥品,或者藥品雖然符合規範,但是包裝盒上並沒有註明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等的情形,都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假藥,此類藥品是不能被銷售的,否則一旦購買者因為使用了該藥物而受損,售賣者就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