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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國家賠償規則有哪些

檢察院國家賠償規則有哪些

一,檢察院國家賠償規則有哪些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這裏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決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個行政決定做出後又在後來因為行政複議而更改的,則以後來的這個決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為準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的賠償的規則在實際的法律運用上存在不小的法律約束力,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否則事情的處理就會存在的較多的正爭議,畢竟國際是侵害的主體,在法律程序上的認定,本身就會存在一定的歧義,所以在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一些漏洞的,因此自己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