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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足有哪些?

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足有哪些?

最高檢公安部國家賠償規足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一、國家賠償項目: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扶養費、生活費

3、致人精神損害的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直接損失賠償、間接損失賠償

二、國家賠償範圍:

(一)行政賠償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賠償需要根據最新的日賠償標準以及賠償公式等進行相對應的計算賠償。除此之外,在進行國家賠償的同時,也需要對賠償內容以及賠償範圍進行審核。實際不同的情況,所需賠償的金額以及標準也會有所差異,對於其他的情形進行額外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