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以為主要方式的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的錯誤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給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是需要進行賠償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的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也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申請。那麼,國家賠償以為主要方式的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國家賠償的方式,指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形式。《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因此,國家賠償主要有下列方式:
1、金錢賠償。
金錢賠償是指以支付貨幣的形式,在計算或估算損害程度後,給予受害者適當額度的賠償。它主要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一是人身損害的金錢賠償。對人身造成損害必將給受害人帶來一系列的財產損失,如勞動能力的喪失、勞動報酬減少等,支付賠償金可以填補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二是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一般都可將被損害的財產折算成一定的金額,再予以相應的賠償。如查封財產所造成財產損壞或滅失的,可以在計算損失或滅失財產的金額後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2、返還財產。
又稱返還原物,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產歸還所有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他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合法佔有狀態。返還財產只能適用於物質損害,如行政機關違法收繳的罰款、違法沒收的財物、攤派的費用等。適用返還財產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者滅失,則無法返還,只能採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二是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作為一種輔助性賠償方式而存在,故只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時才為採用;三是不影響公務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於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採用金錢賠償。
3、恢復原狀。
是指國家機關的行為侵害他人財產,對受到損害的財產進行修復,使之恢復到受損前的性能或形狀的賠償方式。恢復原狀操作比較複雜,因此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的情況下才能採用。採用恢復原狀方式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受損財產能夠恢復原狀;二是恢復原狀比金錢賠償更便捷;三是排除了其他賠償方式的採用。恢復原狀的內容包括:恢復自由、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理、重做、更換、不動產的拆除等。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我國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有三種,其中最重要的是金錢賠償,也就是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金錢賠償針對的主要是公民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另外,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是不一樣的,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更多關於國家賠償的法律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的相關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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