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什麼?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當行政機關的不正確的行為,或者是司法機關的一些行為,讓當事人的相應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的時候,相關的當事人是可以要求國家進行賠償的,也就是説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二、國家賠償的方式
(1)金錢賠償:
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
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脱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對於那些滿足得到國家賠償的民事主體,只要能收集齊全能夠證明子確實滿足條件的證據,可以在訴訟時效內提出賠償請求。法院在判處賠償之後,賠償義務機關一般都會採取直接支付現金的方式支付賠償金,若是可以返還財產,也可以採取此種方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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