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方式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方式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金錢賠償
國家賠償法把金錢賠償規定為主要原則,是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1)金錢賠償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幾乎適用於任何損害的賠償,無論是物質損害還是精神損害,也無論是對人身權或對財產權的損害,金錢賠償都具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優勢。
(2)金錢賠償便於操作。金錢賠償一般都有固定標準,便於實施,可以避免雙方因標準不一達不成共識而難以實施的可能。正因為如此,金錢賠償在國家賠償方式中居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2、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行政機關違法採用罰款、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剝奪相對人權利的一種制裁措施,當處罰行為被認為違法時,即應返還受害人的財產。
2)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行政機關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是給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以義務的行為,當這種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時,便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犯,行政機關應當返還徵收的財物和攤派的費用。
3)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違法適用罰金、沒收、追繳等剝奪財產的措施。如人民法院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處以罰金。沒收財產等刑事制裁措施,當上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的罰金、沒收的財產應當返還。
4)國家機關違法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財產尚未滅失,應當返還,造成損害的,還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採用返還財產這一賠償方式,還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財產還存在。如果原財產已經毀損或滅失,返還財產也就無從談起。如果原物是經過特定化的種類物,例如是一台電視機,但該物已經被損壞,經受害人同意,可賠償其另外一台價值相當的電視機,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則只能給予金錢賠償。
2)返還財產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返還財產是國家賠償方式中的一種例外,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時才適用。如果原財產雖然存在,但被運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時,則不如用金錢賠償更為便捷。
3)返還財產不影響公務的實施。如果原財產已經用於公務活動,返還財產將會影響到公務的實施,則不應以返還財產方式賠償,而應以金錢賠償。
3、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作為一種賠償方式,在國家賠償中的適用限制非常嚴格。因為恢復原狀可能會牽扯國家工作人員過多的時間、精力,影響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錢賠償更便捷的情況下才適用此種方式。
一般來説,通常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有可能恢復原狀且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除上述三種賠償方式外,國家賠償法還明確規定了其他的賠償方式。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0條規定並非所有侵犯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都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這些賠償方式,其僅適用下列侵權行為:
(1)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2)行政機關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3)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的;
(4)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致受害人名譽權和榮譽權損害的。
事實上,國家賠償方式跟一般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方式都大同小異,因為在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當中,所謂的賠償方式不單純的是給我們支付金錢上的賠償,對個人聲譽造成的影響,這些都得有侵權方想辦法予以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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