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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以什麼為主要賠償方式?

一、國家賠償以什麼為主要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什麼為主要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其他方式為輔。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採用其作為賠償方式便捷易行。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只有在必要和可能的時候採用。所謂“必要”是指損害不可用其他物代替,如損害的是特定物,無法用其他物來替代等;所謂“可能”是指原物存在,有可能歸還,如果原物已經滅失或毀壞以至於性能基本喪失,則根本不可能恢復原狀或返還。

二、國家賠償的具體情況

(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財產權損害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賠償的具體類型和範圍是非常多的,涉及到國家賠償的主要支付方式一般是按照政府的賠償標準來進行確定的,但如果可以對相關情況進行恢復原狀的,並且在當事人的要求下,也是可以對相關情況恢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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