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國家賠償

捕後存疑不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捕後存疑不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

在當代社會,存在着很多的冤假錯案,就目前來説,這是不可避免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並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他犯罪了,因此公訴機關決定不起訴。那麼,捕後存疑不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捕後存疑不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

一、各種觀點

對於存疑不起訴案件中的被不起訴人是否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的問題,有這樣三種意見:一是一律不賠;二是一律都賠;三是不一定都賠,也不一定都不賠。

二、“存疑不起訴,依法應當賠償”。理由如下:

1、“存疑不起訴”也有叫“疑罪不訴”的,所謂存疑不起訴形似中止,實為終止(或稱終結)的決定。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則自宣佈之日起生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請求賠償的違法侵權情形,應當依法確認,未經確認有違法侵權情形的賠償申請不應進入賠償程序。第7條又規定:有下列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的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的違法侵犯人身權情形,以確認論,應當進入賠償程序。其中第四項就是不起訴決定書。由此可以看出,起訴決定是對批捕的確認,不起訴決定則是對批捕的否定,從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程序來講,不起訴決定書就是對錯捕的確認。

2、“存疑不起訴”不能認定被不起訴人有犯罪事實。

從《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規定的情形看,所謂“存疑不起訴”,實際上是一種無勝訴權的案件,如果一定要起訴到人民法院,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存疑不起訴的幾種情形均屬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理應作出無罪的結論。有人説,存疑不起訴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其實,所謂“犯罪事實”是指構成犯罪的事實,是指依照刑法規定構成某一具體罪名的事實,是有證據證明了的犯罪事實,而不是證據不足、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也有人認為,存疑不起訴不屬錯捕,因此不屬國家賠償的範圍。筆者認為,按逮捕的條件,存疑不起訴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己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逮捕的條件恰恰是以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的,所以對存疑不起訴案件在逮捕的對與錯之間應當選擇“錯”。從內部監督制約的角度來講,審查起訴階段實際上是對批捕的把關審查。存疑不起訴,實際上是對批捕階段審查認定的事實的否定,檢察機關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即是對其錯誤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確認。因為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依據的是認定該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雖仍有犯罪嫌疑,但其前提條件是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由此可見,檢察機關作出的存疑不起訴決定,是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因此存疑不起訴屬錯捕,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即“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3、我國《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的原則是適用無罪羈押賠償原則。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是因為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不足。退而言之,此類案件即使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也必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判決犯罪嫌疑人無罪。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也是對檢察機關錯誤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確認。因此,檢察機關對無犯罪事實的人批准逮捕羈押,請求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4、國家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依法賠償。

其基本含義應當包括這樣兩條:(1)必須堅持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及賠償標準等進行賠償。(2)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才能賠償,不符合其規定的,儘管是合理的,也不能賠償。如前所述,“存疑不起訴”實質上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的錯誤逮捕”的侵權行為的確認,應當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5、存疑不起訴,不予賠償的觀點,尚無法律依據。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在《國家賠償法》的第17條中規定的6種免責情形,存疑不起訴不在其中之列,連“司法解釋”或“批覆”都沒有規定。既然沒有法律規定,就沒有法律依據。那麼有什麼理由不負賠償責任呢?這正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樣。

6、檢察機關作出存疑不起訴後,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之規定。一是因為《國家賠償法》關於刑事賠償的原則適用的是無罪羈押賠償的原則,而不是違法賠償原則;二是因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與“認為證據不足”,構不成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已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是因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即不作犯罪處理;而後者是因為證據不足,不具備犯罪構成的要件,不能認定犯罪。因此,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免責條款,賠償請求人仍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7、“存疑不訴不予賠償”的觀點,不利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存疑不訴”往往是疑而不訴,把犯罪嫌疑人長期掛起來,一年、兩年、數年,甚至可能是一輩子。這樣就從根本上剝奪了被不起訴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有人擔心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如果賠償了,將來又發現了新的證據,需要重新提起公訴判決其有罪那不就成了錯賠(錯案)了嗎?其實不然,即使賠償了,將來又判決其有罪,則依法撤消原賠償決定,收回賠償金,並不存在錯案的問題。且從司法實踐來看此類情況極少。對此法律之所以作出無罪推定,是在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權中權衡利弊而作出的一種選擇。若對被不起訴的人不給予國家賠償,事實上還是把被不起訴人看成有罪,還沒有真正把無罪推定的精神貫徹到底,這樣既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在理論上存在着很多不同的觀點,但是主流觀點認為被逮捕之後存疑不起訴的是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的,這是有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如果大家對於捕後存疑不訴是否需要國家賠償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