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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金

法律1.33W
存疑不起訴申請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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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是否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案件作出了無罪的決定。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即使便有部分不可以證明有罪的證據,但如果在起訴時僅憑這些證據,仍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並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認定有罪,應按無罪處理。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採取了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應當給予賠償。

檢察院同意不起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應當依法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成為絕對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

二、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不起訴,成為相對不起訴或酌定不起訴。

三、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起訴成為存疑不起訴或一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