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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國家賠償有什麼規定

公安部國家賠償有什麼規定

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時給人們造成經濟損失,侵犯人們的合法權益,人們有權利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求賠償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公安部門作為一個維護治安穩定的執法部門,公安部國家賠償有什麼規定?

一、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新規定有哪些

1、行政賠償

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包括: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5)違法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的;

(6)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7)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侵犯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刑事賠償

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司法賠償

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要給予有限制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 國家賠償的方式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縱觀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不外乎有三種:金錢賠償、恢復原狀、返還財產。

(1)金錢賠償 指在計算或者估算受害人的損害程度後,以貨幣支付的形式,給予受害人一定額度的金錢的賠償方式。金錢賠償的適用,一般應以不能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為前提。具體講,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及生命健康權的;

2)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經滅失、拍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不可能的。

3)侵犯受害人的財產權,其財產已被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有重大困難的;

4)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與法律規範相牴觸的。

(2)恢復原狀 指負有賠償義務的國家機關按照受害人的願望和要求,將受害人的財產或者權利恢復原來狀態的條件下才能適用。它通常適用於以下情形:

1)應當返還的財產被損壞,能夠恢復原狀的;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恢復原狀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 此外,國家賠償中的恢復原狀的適用範圍比民事賠償中恢復原狀的使用範圍要廣,除了財產的恢復原狀外,還包括權利的恢復原狀,如恢復原居住地的户口、恢復職級。

(3)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因其侵權行為的侵害而脱離受害人控制的財產,歸還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佔有權的受害人的賠償方式。返還財產的適用條件主要有:

1)原物存在;

2)比金錢賠償更為便捷。如果原物已被運往外地或其下落需要查找,則不如金錢賠償便捷。

3)不影響公務。如果原物已用於公務活動,返還會影響公務活動時,應採用金錢賠償。

二、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修改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但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提出賠償請求的,或者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賠償請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續至2010年12月1日以後的,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受理但尚未辦結的刑事賠償確認案件,繼續辦理。辦結後,對予以確認的,依法進入賠償程序,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對不服不予確認申訴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作出決定併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賠償確認案件,賠償請求人申訴或者原決定確有錯誤需要糾正的,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3、賠償請求人不服人民檢察院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適用修改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賠償請求人僅就修改後國家賠償法增加的賠償項目及標準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4、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依照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的賠償決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不適用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5、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2010年12月1日以後接到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以及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本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經受理,尚未辦結的不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申訴案件,仍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辦理。

以上就是公安部國家賠償有什麼規定的相關內容介紹。從中可以看出,公安部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三種類型,當賠償請求人向相關機關部門提出賠償請求時,相關機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請求,根據實際情況和損失情況做出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