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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警打人國家賠償是否可以

獄警打人國家賠償是否可以

獄警這就是專門針對那些正在服刑當中的人員進行改造的,一般主要就是從事監獄管理的,在監獄當中的一些基本生活和規章制度都要聽從獄警的安排的。不過獄警在此期間也要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權,不能因為當事人是屬於罪犯所以獄警就可以無故毆打的,而且,獄警打人國家賠償也是完全可以的。

一、獄警打人國家賠償是否可以?

能否申請國家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警察打人分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警察是在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打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

第二種情況:警察如果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第三種情況:警察傷情達到輕傷的標準,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

第四種情況:警察傷情達到重傷標準,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可以要求同級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立案。

二、警察打人會構成犯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並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於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由此可見,預警如果當時是在執行某種職務行為的時候對罪犯實施了毆打,並且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的話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的。所以大家在有些影視劇橋段當中見到的獄警打人的這種情節,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概率是很小的,除非是有些罪犯在監獄中不服從管教,那獄警也是在合法的程序之內執法的,而不會隨意毆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