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批捕國家賠償是否可以申請?
一、沒有批捕國家賠償可以申請嗎?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被批准逮捕後,被法院宣告無罪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反之則不能。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
二、賠償程序:
1、提起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2、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的內容包括:⑴申請人是否請求權;⑵請求賠償的事實和理由是否確實、充分;⑶呈送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⑷是否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請求人必須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收到申請書後,對於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對於不符合賠償條件,不屬於賠償範圍內的請求,應當書面通知其不予賠償,並説明理由;收到申請書的機關為非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正確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對於申請書內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逸遺漏的,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3、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並給予賠償。
關於賠償方式,國家賠償法未作規定。世界上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人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一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就賠與不賠,賠償發生和金額作出裁決的方式。其中,協議方式有它的優點,也比較符合中國一貫的立法精神。
經濟賠償金又叫做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國家賠償一般是指,沒有經過相關的審訊或者事審訊有誤,則被判刑的相關人員想國家要求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當事人沒有被檢察院進行批捕,而公安機關擅自將其進行逮捕拘留,並且讓其強行服刑的話,那麼就是屬於犯罪行為,可以要求其進行相關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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