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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時效規定是多少年

國家賠償時效規定是多少年

對於從事國家要職人員來説,如果使用職位之便,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或者人身權等受侵害,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是會受到嚴厲的處罰。那麼什麼是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時效規定是多少年?這就涉及到本文的法律要點,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關於國家賠償時效規定是多少年

國家賠償時效規定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二、國家賠償法中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那麼,從違法行為發生至確認該行為違法之間也沒有時間限制。根據一般理解,只要請求人認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且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任何時候都能主張該行為違法。這一規定,給司法實踐造成了不小困難,一是請求人沒有緊迫性,對自己的權利久不行使,會使這一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二是賠償義務機關工作難度增大。因為時間過得越長,人事變動越大,有可能當時的辦案人員離開了原工作崗位甚至不在原單位,更可怕的是有的人可能永遠離開了我們。文件也可能丟失,使得案件複查難度增加。這一規定也可以説是一種疏漏,既不符合立法慣例,又不利於維護請求人的權益。比如,1993年某公安機關以詐騙為由對犯罪嫌疑人譚某進行羈押並扣押了財產。

1997年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隨後解除了羈押。譚某一直以口頭方式要求返還財產,而公安機關則一直以口頭方式告之本案尚未偵查終結而拒絕,直到目前還沒有解決。如果有確認時效的法律規定,那麼譚某既可能直接要求公安機關賠償也可能選擇先要求確認公安機關的行為違法。而公安機關則可以依據確認時效的規定作出相應決定。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卻規定了兩年的賠償時效,這在實踐中意義並不大。因為一般來説,請求人已得知國家機關的行為被確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後,超過兩年才提出賠償的不多,但作為一種法律規定,以防萬一出現原來不想索賠事後又想要索賠的情況有法可依也無不可。

在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從事國家要職人員有一定的約束,其不僅保障職員的利益,同時也是對與要職人員的一個謹記。同時對於此類問題發生時,該怎樣處罰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而且事件查明屬實,國家會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時效規定是有限的。

標籤:國家賠償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