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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逮捕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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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逮捕國家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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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錯誤的逮捕國家賠償,應該賠償多少?

國家賠償範圍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範圍。其包括行政賠償範圍、刑事賠償範圍及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範圍有以下三種特殊情形

第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對起訴後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並已執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並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迴轉的,或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被依法改判無罪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賠償請求人在判決生效前被羈押的,依法有權取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