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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有哪些

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都聽説過國家賠償金。國家賠償的適用範圍比較廣,但其實最常見的國家賠償主要是適用於司法領域,例如法院誤審誤判造成的冤假錯案從而對部分人的人身自由、身體健康等造成了侵害,國家會予以國家補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

一、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十七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有哪些?

1、國家行為又稱政府行為、統治行為。 指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與國家重大政治、軍事和安全有關的行為,如宣戰、媾和、備戰、戰爭動員等國防行為,建交、斷交、批准、締約參加退出國際條約協定等外交行為,因公共安全採取緊急衞生、經濟、軍事等措施的行為(宣佈戒嚴、重大防治救災行為、抗傳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調整、重要行政區劃變動、調整工資、物價等重大經濟政府行為。國家行為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審查。

2、行政立法行為 很少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對國家立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在判例和習慣上均將立法行為排除在賠償範圍之外。從眾多國家的法制傳統看,國家對議會立法職能原則上不負償賠責任,只有在法律已明確規定時才可能發生賠償問題。 在我國,除立法行為能否賠償外,還存在一個對抽象行政行為可否賠償的問題。對此理論界還有爭議,目前普遍的觀點是:根據行政訴訟法,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直接起訴,即使該行為違法,如果發生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現實後果,也要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所以完全可通過起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不必訴抽象行政行為。對此,我認為不無商榷之處。

(1)國家賠償訴訟並不完全等同於行政訴訟,用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制國家賠償訴訟範圍是不恰當的。也就是説,只要行政機關的執行職務行為造成相對人損害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即使是行政訴訟中不能被起訴的抽象行政行為也完全可以成為賠償訴訟的標的。    

(2)抽象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權益的現象是普遍的,與具體行政行為並無多少區別。如果把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賠償訴訟之外,就可能出現行政機關藉此規避法律,採用抽象行為實施違法的現象。

(3)並非所有影響公民權益的抽象行政行為必然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施。例如行政機關發佈一項禁止某些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規定,自發布生效之時就可以造成相對人損害,而不必通過具體行為實施。如果不允許相對人對抽象行為提起賠償訴訟,必然放縱行政機關這方面的違法行為

(4)各國法律均無明確禁止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賠償訴訟的規定 。

3、對自由裁量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予賠償的規定,是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的一項重要內容。 該法在2680條中規定了大量不適用國家賠償的情形,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如因海關、財税的評估錯誤稽徵税額或扣押貨物時所生的損害,因實施檢疫所生之損害、因人身加害毆打、不法拘禁、不法逮捕、誣告、濫用訴訟、誹謗、虛偽陳述、詐欺及妨礙契約的權利等導致的損害;因財政部採取財政作業或貨幣制度等金融措施所生的損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已盡相當注意造成的損害;以及行政機關或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或不行使裁量權,不論該裁量權是否濫用,國家均不負賠償責任。

4、軍事行為 很多國家賠償法都規定了對軍事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的內容。例如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第2680條第10項規定:對任何在戰爭期間,因陸海軍及海岸警衞隊的作戰活動所產生的賠償請求,國家不予賠償。瑞士聯邦責任法也規定,戰時軍事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一般不負賠償責任,依特別法規定執行。平時演習引起的,可以依軍事行動規程負賠償責任,但以軍隊在演習事先加以防範並使損害減至最低限度為條件。

5、特別公用事業行為 因鐵路、郵電、土地、通信、航空運輸等公營公用事業行為造成的損害,依特別法規定解決,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法。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對於鐵路、郵電等公用事業單位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依照特別法規定予以解決。 在我國,郵政等公用事業正趨於企業化,因此造成的損害依照特別法或民法解決,國家不負擔賠償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6章則規定了特別的損失賠償條款。規定了對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不負賠責任。《鐵路法》第58條規定,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國家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非有法律明確規定,國家不予賠償。 例如,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採取的合法行為(包括處罰、強制、命令等)造成損害,除非法律有規定,如土地法規定徵用及軍事法律規定的軍事行為,國家給予適當補償,否則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7、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若損害完全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如發生地震、火災、水災、颶風等引起公民損害,國家不負責任。行政機關依法扣押一輛轎車放置機關院內,發生地震造成車輛損害,受害人不得就損害向扣押行政機關提出。

8、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不負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國家賠償不負責任情形包括了公民自己作偽證或是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而被判處刑罰的,國家偵查、審判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的與其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以及公民自己自殘造成身體傷害等共六種情形。總的來説,國家賠償適用的是由於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職權有關侵害了公民合法權利,造成較嚴重損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