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有哪些?
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有哪些
1.代位責任
該觀點認為,國家賠償是公務員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由國家代為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説,國家承擔的責任並不是自己本身的責任,而是代公務員承擔責任。從理論上講,公務員就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由公務員自己承擔責任,但因公務員財力有限,為確保受害人能夠得到實際賠償,改由國家代替公務員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2.自己責任
該觀點認為,無論公務員有無主觀過錯,只要損害發生在國家權力運作過程中,由違法行為所引起,國家都要負賠償責任。該學説認為,國家授予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權限,本身就包涵着被公務員違法執行的可能。也就是説,權限本身已具有危險,所以國家自己應當負擔危險責任,而與工作人員個人是否對此加害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以及應否負責無關。
3.合併責任
該説認為,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公務員是否具有公務機關的身份而定。如果公務員具有公務機關的身份,則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屬自己責任;如果公務員不具有公務機關的身份,僅具有受僱人的身份,則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國家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系代位責任。也就是説,具有公務機關身份的公務員所為的侵權行為,可視為國家自身的行為,國家自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自己的責任,反之,公務員若僅居於受僱人地位而不具有公務機關的身份,則其侵權行為不能視為國家的,故國家所應負的賠償責任,僅為代位責任。兩者依具體情形,擇一適用。
4.中間責任
該説認為,公務員的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公務機關的侵權行為時,國家對公務員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是自己責任。如果公務員在實施侵權行為.塒,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該行為便失去了公務機關行為的性質,僅為該公務員個人的行為。國家本不應該對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只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權益而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系代位責任。
5.折衷
該説認為,國家賠償責任的性質,應依下列情形而定: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其賠償責任應屬於國家自己責任;如果從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觀察,須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始能成立,則該責任又具有代位責任的性質。
現行國家賠償制度,以“撫慰為主、補償為輔”為原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利取得國家賠償。隨着現代社會不斷髮展,國家賠償制度不僅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有着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對和諧社會的建立有着積極的促進作用。
-
國家賠償法對物的效力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該法對什麼人及什麼機關、組織適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機關中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
-
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什麼?國家賠償生意損失的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1、保全、執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壞的;2...
-
國家賠償期限兩個月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國家賠償,就是國家給予受害人一定賠償費用的一種法律規定,國家賠償,是因為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因為一些違法行為,比如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自己的職權對受害人進行毆打等的,造成受害人人身財產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那麼關於國家賠償期限兩個月...
-
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是什麼?
對國家賠償案件案由規定如下:一、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