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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賠償精神損失每天賠償多少錢?

我們國家賠償精神損失每天賠償多少錢?

最近幾年經常會出現一些冤假錯案,冤假錯案得到及時的糾正之後,國家會進行賠償。國家賠償,當中包括精神損失賠償。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國家賠償精神損失每天賠償多少錢?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國家賠償精神損失每天賠償多少錢?

2010年4月29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擴大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 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採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行政賠償範圍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國家對此的規定是,之後相應的精神損失撫慰金,其次就是原則上它是不能夠超過侵犯人身權國家所賠償的金額的,當然具體案件還需要具體分析。所以具體的,每天賠償金額,小編並不能準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