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不賠的情形怎麼辦?

國家賠償不賠的情形怎麼辦?

只要發生事故或者意外,都會牽扯到賠償的問題,不管是個人還是非個人,不管是社會中還是國家,賠償的形式多種多樣,賠償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有許多的糾紛發生,今天就説明一下國家賠償不賠的情形,給大家起到幫助。

1、被錯誤刑拘的賠償範圍和標準?

拘了又放從拘留日起算賠償

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

此次《解釋》明確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還是程序,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此外,對於“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2、被確定無罪後向誰索賠?

向最後處理的機關申請賠償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誰來進行賠償?

對此,這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

《解釋》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範國家賠償處理程序,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明確了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標準有何變化?

殘疾賠償高於民事賠償標準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介紹,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的《解釋》體現了這一點,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着“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地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採取了更有利於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比如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等方面,很多地方都借鑑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甚至還要高於民事賠償標準。

例如殘疾賠償金,解釋中明確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在民事侵權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則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於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這兩年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只有兩三萬左右,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着“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

4、如果不賠怎麼辦?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説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此次發佈的不起訴國家賠償不包括檢方作出的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如果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相關機關不受理,該怎麼辦?

《解釋》明確了免責條款適用的舉證責任承擔。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説,主張不賠償的機關應當舉證説明。

明確規定

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侵犯財產權的國家賠償範圍

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我國針對賠償有多種法律法規規定,以上都是説明如何申請國家賠償的方法,還有如果國家賠償不賠的情形我們應該怎麼辦的措施,如果錯判我們該如何申請賠償,還有賠償標準也一一列出,都給大家説明了各種標準,大家可以借鑑。

標籤: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