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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國家賠償的情形

法律3.1W
不予國家賠償的情形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家賠償中哪些情形不予賠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4.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5.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6.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7.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