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方式與民事賠償方式的不同在哪裏?
生活中總會有不同的事故發生,然而有些事故會獲得賠償,比如國家公務人員違反,就會有國家賠償,發生交通事故就會有民事賠償,別看兩種方式就差了兩個字,但是,就這兩個字的不同,賠償的方式就有着天壤之別,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下國家賠償方式與民事賠償方式的不同在哪裏吧!
國家賠償方式與民事賠償方式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家和公民,兩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對等;民事賠償法律關係的主體都是公民,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並且對等。
第二,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發生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民事賠償的原因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身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第三,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即在認定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時,主要審查其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而不審查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原則,在認定民事侵權行為時,不僅要查明行為是否違法,還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僅僅違法而行為人並沒有主觀過錯的,一般不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第四,程序不同。首先,追究國家賠償責任的程序比較複雜,因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民。行政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併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司法賠償程序則只有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程序。受害人單獨提起賠償請求的,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需經過任何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中的原告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並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被告即國家機關要證明引起損害行為的合法或從未實施該行為等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而民事賠償程序中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即原告負責舉證。
第五,範圍和方式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在國家賠償中,國家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法後果只進行適當的彌補,往往具有最高額的限制;賠償的範圍主要是物質損害,精神損害原則上不予以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只以直接損失為限,不包括間接損失;賠償的方式也比較單一,主要是金錢賠償。民事賠償則沒有數額限制;既包括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也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對物質損害的賠償不以直接損失為限,也包括間接損失;賠償方式也多種多樣,除了金錢賠償,還包括返還原物、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
第六,賠償費用來源不同。在國家賠償中,儘管由賠償義務機關具體履行賠償義務,但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所以,賠償經費是由國庫支付,而不是由賠償義務機關支付;在民事賠償中,賠償責任只能是由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支付,其來源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
國家賠償方式與民事賠償方式的不同可以説是顯而易見的,首先賠償主體和賠償的來源就有着極大的區別,當然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碰到民事賠償,希望小編這一篇文章不僅能幫大家分辯出兩種賠償方式的不同,還能夠幫大家擴展知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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