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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是哪個?

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是哪個?

有的公安機關辦案過程粗放,在破案壓力下,可能將普通人當做犯罪嫌疑人,錯誤的羈押。經過證實,當事人無罪的,經釋放後可以提出國家賠償。畢竟,在拘留期間,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傷害,並且失去收入。那麼,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是哪個?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大致瞭解。

一、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是哪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4、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二、如何提請刑事賠償?

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在中國,賠償義務機關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請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其目的在於明確請求權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關係。申請書應當以書面形式提起,請求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狀況等原因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必須有申請人和代書人的簽名。

提起刑事損害賠償的法定前提條件是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羈、錯判或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事實。但是,上述錯羈、錯判的法律事實的確認,是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在司法機關對錯誤的刑事追究沒有得到確認和糾正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認為是無辜受害者,要求國家予以損害賠償。

三、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有哪些?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出於辦案需要,可能對一些當事人傳喚、詢問。這個過程中有違規辦案行為的,對於錯誤執行拘留程序的,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應該是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本人不方便處理的,可以交給家屬代辦。像拘留是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應該按照天數計算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