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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範圍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9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無罪羈押賠償的範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從表面上看,該賠償申請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的條件。但實際上無罪羈押賠償是針對單個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而言的,在這種情形下,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仍應遵循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規定,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罪最為明顯的是非法拘禁,此種情形下能得到賠償的劉徹也是最為簡單的,但卻不常見。罪常見的是刑事拘留超過期限但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此種情形下,也可以舉報非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