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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的單位犯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相對於國營企業來説,私營企業的監管沒有那麼嚴格,一些私營企業的老闆以經營企業之名進行犯罪活動的並不少見,比如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做出了具體的説明。那麼,私營企業的單位犯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私營企業的單位犯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私營企業的單位犯罪處罰措施是什麼?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二、單位犯罪的特點是什麼?

1、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3、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4、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綜上所述,在很多罪名中,犯罪主體都可以是單位,這裏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等。對私營企業的單位犯罪活動,法院會追究直接負責人的刑事責任,通常要做出判刑。而對單位也要進行處罰,一般都要判處罰金。這種兩罰制在單位犯罪中應用的最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