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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誹謗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有的員工在上班的時候不好好幹活,經常曠工,單位出於管理的需要可能將其開除。這時員工心裏產生了有怨氣,通過網絡平台等方式誹謗單位,對單位的管理人員惡語相加。單位可以到派出所報案,要求對其進行處理。那麼,誹謗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怎樣的?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誹謗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1、公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3、如果誹謗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將構成誹謗罪。需要根據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誹謗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綜上所述,員工個人散佈謠言,虛構事實誹謗單位的,單位可以採取法律手段維權。這種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條例,誹謗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一般是罰款和拘留,情節嚴重的,最高拘留日期是十五天,罰款五百元。如果誹謗行為涉嫌犯罪,公安機關還會以誹謗罪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