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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

在市場交易中籤訂合同是必須具備的環節,但是卻也會有不法分子在合同中設下詐騙陷阱欺騙合同訂立人,一般來説合同的簽訂都是由兩人來進行的,所以如果出現合同詐騙也應該只涉及到個別人。但是有人會有疑問,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

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

一、合同詐騙有無單位犯罪形式?

有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如何確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範圍,以及怎樣區分個人實施和單位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處理單位犯罪往往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對具體案件中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進行梳理。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合同詐騙是存在以單位為主體的犯罪形式的,因為籤合同的雙方不一定就只是公民個人,也有可能是以公司企業的整體名義進行的交易行為,所以籤合同的時候只是由其法人作為代表簽訂的,在此基礎上出現的合同詐騙就是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