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單位犯罪量刑有標準嗎?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如何確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主體範圍,以及怎樣區分個人實施和單位實施的合同詐騙罪,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處理單位犯罪往往難度較大。筆者認為,應當從兩個層面對具體案件中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進行梳理。
二、合同詐騙的量刑標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時刻警惕詐騙,因為他存在於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無論是生意或是個人的僱傭合同,都應該在確認了對方單位資質的情況下才能簽署,因為以單位為主的詐騙團伙,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讓我們放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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