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毒品辯護

推翻毒品檢驗意見的販賣毒品案

推翻毒品檢驗意見的販賣毒品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2013年8月向劉某出售了400顆麻果(含有甲基苯丙胺成成份,俗稱冰毒),第二天以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被移送審查起訴,被退查兩次,於2014年4月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經2014年7月8日、2014年12月2日兩次開庭,中間對毒品重新鑑定程序,2015年1月16日以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1.84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萬元。2013年9月2日,張某親屬委託山河所劉國斌律師後,在我們閲卷後,開庭前,我們根據閲卷情況,向法院提出了《通知鑑定人、偵查人員出庭申請書》並詳細説明了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毒品犯罪案件公訴證據標準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在本案中存在如下問題:1、證據中缺乏毒品稱重記錄,2、證據中毒品重量是在做毒品鑑定時記錄的,那麼不符合規定中,要求兩個偵查人員在場、查獲毒品當天當場稱重的規定、毒品稱重需要當場照相及當場告知嫌疑人簽字確認的規定,3、鑑定書與扣押決定書兩者對毒品計量單位、計量數量不一致,4、鑑定書所根據的《聯合國推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檢驗方法》具體是如何取樣、有何標準、鑑定規範如何規定也需要向鑑定人進一步詢問等問題及理由提出申請,並和審理法官多次進行了溝通,法官同意我們的意見,在2014年7月8日開庭時,通知了兩位偵查人員和兩位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對於稱重記錄,公訴機關補充了證據,根據詢問情況,我們根據鑑定人員帶去法庭的《聯合國推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品檢驗方法》(網上查詢不到該標準)當場發現,該規範有具體的取樣標準,比如10顆以下的麻果,需要100%取樣鑑定,在100顆以下,需要做到30%取樣。等等,但在我們案件中,鑑定人員對於查獲的339顆麻果只按顏色各取樣了一顆,這無疑是嚴重違反該鑑定標準的,所以我們當時就要求重新對毒品進行鑑定,法庭經短暫休庭後,同意了我們重新鑑定的要求,於是,我們又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鑑定的書面申請,在法院委託另一家毒品檢驗鑑定中心做出鑑定後,鑑定意見與第一次鑑定意見一致,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12月2日第二次開庭,公訴人提出了10年到11年的量刑建議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這件販賣毒品案件中,我們通過認真細緻的工作,做到了兩個在刑事案件中非常罕見的事情,一是申請到了偵查人員、鑑定人員出庭作證,二是推翻了第一次的鑑定,申請到了對毒品重新鑑定,第一次的鑑定單位是中國優秀的毒品檢驗鑑定中心,我們是第一次推翻他們鑑定的律師,這個案子的結果也很好,按湖北省量刑指導意見,販賣甲基苯丙胺10克起點刑是七到八年,然後每增加五克,是增加刑期一年,按本案被告販賣毒品數量31.84克,應該是量刑是12—13年,本案公訴人建議量刑10—11年,法院判決10年,是因為我們在前面的工作中,找到了辦案單位在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瑕疵並以此開展辯護工作的結果。

裁判結果

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