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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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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 200克以上不滿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滿 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從法律的規定當中可以看出來,對於毒品犯罪的,無論數量多少一律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説販賣毒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不計毒品數量的。同時,根據販賣不同種類的毒品、數量不一的毒品,對行為人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販賣毒品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