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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麼區別?

販毒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什麼區別?

販賣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觀方面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的。販賣毒品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十分明確,就是為了實施販賣行為,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大多是營利,即通過犯罪行為來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並不明確,具有模糊性或者説不可查證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潛在的多樣性和當前目的不可求證性的特點,其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販賣毒品罪的行為人持有毒品的行為狀態,不是獨立存在的,是其進行販賣毒品的前提或是後續狀態。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人持有毒品行為狀態,是獨立存在的,不是販賣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行為的前提或後續狀態,所持有的毒品與販賣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也沒有可以證明的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