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販毒能不能找人出來?
一、犯罪分子販毒能不能找人出來?
不可能找人出來,販賣毒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據此,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 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犯罪分子存在犯罪的犯罪事實,一旦犯罪既遂,那麼就需要面臨法律的制裁,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判罰標準來進行處罰,特別是販毒行為的認定上,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由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後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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