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販毒3斤判幾年?
一、犯罪分子販毒3斤判幾年?
可以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販毒罪的司法審理情況
(1)具有嫌疑人對每次販毒數量均予認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獲時,如實供述歷次販毒的時間、地點、數量、參與人員等情節時按《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紀要》),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規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員等證言,對吸毒人員在價格、數量、交易地點等內容與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時,可以每次交易數量的總和計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對毒品的來源、去向、價格、數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時,因毒品案件具有區別於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點,其他刑事案件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販毒案件按《紀要》規定“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竄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可見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間能相互印證時可以作為認定販毒數量的依據。
(3)嫌疑人翻供時,如果對先前的口供僅提出異議,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能提供新的證據,其先前供述販毒數量應作有效證據予以採信,但不能僅此單一證據定案,需補強證據。如果收集的旁證材料能引證先前供述的販毒數量,以該數量計算;被告人雖承認販毒事實,就數量前後供述不一致的,無相應的證據佐證時應疑罪從輕,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認可的較少的數量計算。
販毒罪在我國刑法中的判決是非常嚴重的,一般情況下只要涉及到販毒的情況,不管數量或者種類都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需要由司法機關對毒品的種類和類型進行認定,並結合實際的販毒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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