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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犯販毒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犯罪分子犯販毒罪需要什麼證據?

犯罪分子犯販毒罪需要什麼證據?

毒品犯罪有許多類型,對於毒品犯罪所需要具備的證據有:

1、證明抓獲犯罪嫌疑人、起獲毒品過程的相關證據。具有明確抓獲時間、抓獲地點、抓獲方式的到案經過;

2、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罪過的證明證據。對於其主觀是否明知為毒品進行推定。

3、毒品克數、種類、含量應當具備的證明證據。包括檢驗鑑定書、送檢流程表等;

4、關於犯罪嫌疑人身份情況的材料。例如身份證、户籍證明等;

5、對於各種方式運輸毒品的,要取得有個單證。應當及時扣押相關作案工具、掌握嫌疑人的去向記錄等;

6、在其住所進行全面搜查,針對其電腦、筆記本等物品應當及時檢驗、查閲,獲取交易記錄;

7、言詞證據。對與其同居人員展開詢問,或查找可疑的購毒人員及時詢問。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下列行為應屬於販賣毒品的行為:

(1) 將毒品買入後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 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 製造毒品後銷售的;

(4) 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 賒銷毒品的;

(7) 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在販毒罪的判罰認定過程中,司法機關需要根據相關犯罪事實的調查取證情況會議室,只有犯罪事實確定,並存在證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不同程度的販毒行為以及不同類型的毒品販毒,所需要的判罰標準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