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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未交易就不能認定販毒嗎?

一、販毒未交易就不能認定販毒嗎?

販毒未交易就不能認定販毒嗎?

販毒未交易並不是一定就不能認定販毒,販賣毒品未交易成功,犯罪狀態並非必然是未遂,而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既遂和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是否得逞,是區分既遂和未遂的標準,販賣毒品罪,何謂得逞,到目前為止,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沒有予以明確規定。但是,在個別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中,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了司法機關的基本態度。

二、販賣毒品罪中適用緩刑的條件

販賣毒品被判處拘役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律刑的犯罪犯有可能宣告緩刑,否則就都是實體刑。販賣毒品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行為若是被司法機關發現,即使在被發現時還沒有交易完成,此時只要可以確定交易的確實是毒品,並且能確定交易的數額,此時也可以認定其已經販毒。一般情形下,販毒行為會被判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若是販毒案件的組織者,此時量刑會更為嚴重。

標籤:交易 販毒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