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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要想對一個人以販毒罪定罪處罰,那麼就離不開用相關證據的指證。實踐中,收集販毒罪證據並不是很困難,但是要想對這些證據進行認定,那麼就要下一番功夫了。下面,本站小編告訴你販毒罪定罪證據該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毒品犯罪的證據,主要有案件線索來源、破案及抓獲經過、搜查及追繳筆錄、鑑定結論、毒品交易的上線和下線、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等。儘管《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販毒案件的證據認定作了部分規定,但在實踐中,由於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及偵查機關取證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使得一些案件在證據上如何認定仍然成為困擾審判機關定案的難題。

在偵查階段中,由於取證中存在的難度及辦案人員自身的因素,導致在取證階段存在的問題有: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並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一致後,不再去補充到有價值的東西。

2、對繳獲的毒品沒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對繳獲的毒品,沒有將與被告人核實等情況記錄在案,結果出現了被告人有異議時,現有證據系形不成證據鎖鏈。如筆者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交易後逃離現場,偵查人員從吸毒者身上追繳了毒品。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當庭提出從吸毒人員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販賣的毒品。經查,扣押筆錄中無被告人簽字,對搜繳的毒品無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獲後亦辨認筆錄,毒品來源不清,導致法院落不好認定。

3、鑑定工作缺乏規範性。對一案查獲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對其中一包抽樣檢驗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

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態度是無論數量的多少,一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對販毒罪的證據進行認定的時候,就不存在對毒品數量的認定了。如果你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幫助你解決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