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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的人吸毒的行為如何認定?

販毒的人吸毒的行為如何認定?

吸毒,這個行為一般的人一生都是不會去實施的,因為非常的危險,只要涉及到毒品可以説,你的一生就已經是完蛋了,因為毒品有很多非常複雜的化學成分,如果説染上了之後,一般是非常難戒毒的,那麼關於販毒的人吸毒的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呢?

一、吸毒和販毒的的處罰是不同的:

吸毒: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因此,對於吸毒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於屢教不改的,可以按國家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販毒: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毒的人吸毒,首先販毒,這個行為就已經是犯罪的行為了,吸毒本身是不構成犯罪的,但是是違法的,是需要進行治安管理的,如果販毒的人吸毒就是罪加一等,那處罰就更加的嚴重了,毒品對於人們的身體,精神的摧毀都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小編提醒大家遠離毒品

標籤:販毒 認定 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