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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未遂標準是怎樣的

毒品犯罪未遂標準是怎樣的

毒品犯罪是一種常見的刑事犯罪,實踐中牽涉到毒品的犯罪行為幾乎都可以為行為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有些人就會鋌而走險,進行犯罪。但毒品犯罪十分隱蔽、複雜和多樣,刑事法律條文也比較抽象,所以毒品犯罪既未遂就很難判定。今天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解答一下毒品犯罪未遂標準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犯罪實行行為的認定是認定未遂的關鍵

毒品犯罪未遂這樣一個主題屬於毒品犯罪的時間屬性,是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態的範疇,因此討論毒品犯罪的未遂標準,我們需要從毒品犯罪行為的時間進展出發進行討論,毒品犯罪的預備、未遂、既遂是毒品犯罪行為在時間上的不同階段的進展。依據犯罪未遂狀態所處的時間階段,我們可以分為兩方面進行討論,一是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區分,一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區分,只要把這兩方面的問題區分清楚了,也就把毒品犯罪行為在時間上的兩個端點找準確了,常見毒品犯罪的未遂如何認定也就清楚了。就常見毒品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我們曾經撰文就既遂的標準進行了充分的討論,達到持有狀態的就是犯罪既遂,沒有達到持有狀態的就是犯罪未遂,因此我們需要在這裏進行詳細討論的就是常見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區分。

講到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首先我們要關心的就是人們關於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預備的問題。關於毒品犯罪是否存在犯罪預備是一個存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論證了追究毒品犯罪預備行為的國內法和國際公約法方面的法律依據及其合理性,同時指出,由於實踐中對毒品犯罪預備的認定難度很大,如未獲得確鑿證據,對具體案件不宜以毒品犯罪預備論,並應區別犯罪預備和犯意表示。基於這樣的一種理論盟友的支持,也基於本人多年司法實踐得出的對法律合理性的直觀感受(認定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預備既是對於犯罪理論完整性的遵從,也方便實際的定罪與量刑的司法操作),我認為毒品犯罪存在犯罪預備是毫無疑問的,這就使得我們下面的討論存在一個概念上的或者是理論上的基礎。

下面我們就在中國的刑法語境下面對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區分進行討論。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所謂犯意表示,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屬於犯罪思想的範疇。犯罪預備形態的特徵是:(1)行為人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而停止下來;(3)行為人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態的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預備形態和犯罪未遂形態都是犯罪尚未完成,都是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了犯罪,所不同的是停止犯罪的行為階段不同,預備是停止在預備行為階段,未遂是停止在實行行為階段,犯罪預備形態是在尚未着手實施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未遂形態是已着手實施實行行為後停止。這樣,犯罪的實行行為就成為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範疇,只要知道了什麼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就很容易區分犯罪的預備和未遂。我們知道了什麼是犯罪的實行行為,只要知道它已經實行了此行為還是沒有實行此行為就可以了,實行了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未遂,還沒有實行犯罪實行行為的就是犯罪預備。同樣,我們只要知道什麼是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也就可以區分毒品犯罪的預備和未遂,實行了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未遂,沒有實行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就是毒品犯罪的預備。這樣,我們關於毒品犯罪的預備與未遂的討論就轉換到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討論,那麼,接下來我們就只要討論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如何認定就可以了。

二、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的認定

然後,什麼是毒品犯罪的實行行為呢?首先,我們需要知道怎麼認定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怎麼認定犯罪的實行行為是一個存在很大爭議的問題,有主觀説、客觀説和折衷説之爭。如同前面所説的,本文為了是問題的討論變得簡單,在此對這些爭論就不一一例舉。我們堅持一種比較折中的傾向於客觀主義的觀點,認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潛在危害的就是犯罪的預備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造成了現實危害的就是犯罪的實行行為。下面我們試結合兩個案列來分析什麼是潛在的危險的行為,什麼是現實的危險的行為。以強姦犯罪為例,當行為人為實施強姦而尾隨婦女,這種尾隨的行為因不具有暴力、脅迫性,從而不可能導致婦女違背自己意志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所以該行為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但是這種行為為犯罪人與被害人發生強迫性的性關係提供了條件,對被害人具有潛在的危險性。當行為人為實施強姦,對婦女實施毆打或者抱壓行為時,這種行為因具有暴力性,從而可能導致婦女違背自己意志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就是犯罪實行行為。這兩種行為的區別憑我們的直觀感受和生活經驗很簡單地就可以進行辨別。再以殺人為例,當行為人為了殺人而準備工具或者踩點的時候,這個時候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並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但是當行為人對被害人動手砍擊或者為了被害人被砍而抱住被害人時,這種行為就對被害人的生命具有了現實的危險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希望大家看了以後能夠對毒品犯罪既未遂問題有一定的瞭解。遠離毒品,珍愛生命,作為一種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無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它的處罰都會很嚴重。如果大家希望瞭解更多關於毒品犯罪的信息,可以到本站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未遂 毒品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