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犯罪未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
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
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
(一)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 終了的未遂。
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還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要的全部行為都實行終了,因而未發生犯罪分子預期的犯罪結果。
(二)以犯罪行為實際上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實際可能實現犯罪,達到犯罪既遂,但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以刀殺人,將人砍傷後被行人抓住。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殺死,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實認識錯誤,其行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達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觀性質不能產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結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
二是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當時並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種屬性而不能達到犯罪既遂。
在已經開始着手實施犯罪之後,因為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導致犯罪未得逞的,一般可以成立犯罪未遂。而要是在這階段,是因為行為人自己的意志主動放棄犯罪的,則可以認定成立犯罪中止。雖然對未遂犯和中止犯的處罰都不會那麼重,但相比而言,對中止犯的處罰要更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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