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案件中綁架罪有犯罪中止嗎
一、犯罪案件中綁架罪有犯罪中止嗎
綁架罪存在着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我國的刑法理論通説認為,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完成綁架行為即為既遂,勒索財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是量刑從重的情節。在完成綁架行為之前可以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二、綁架罪的罪數形態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形態的認定主要存在於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的犯意,也非兩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於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行為人A綁架被害人B之後,同時又劫走B身上人民幣3000元。某法院以綁架罪情節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犯罪行為。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麼人質被害後,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這類綁架罪一旦實施,我國的公安部門和司法機關,將會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處罰。相關的處罰依據按照這類案件對受害者造成的傷害和案件的影響情況進行辦理,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會參考這類人員的認罪態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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