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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的強姦罪是怎樣認定的

一、犯罪人員的強姦罪是怎樣認定的

犯罪人員的強姦罪是怎樣認定的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姦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姦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二、犯罪界定

(1)強姦罪的本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非法的性關係;中國的強姦罪保護的是性自主權。 

(2)犯罪對象:婦女;不滿十四周歲的。強姦屍體不夠成強姦罪,應構成侮辱屍體罪。 

(3)行為方式:

“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達到致使被害婦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狀態;暴力、脅迫手段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婦女熟睡、重病、暈倒;冒充被害婦女的丈夫、情人;迷姦。例:警察騙某婦女説只要發生性關係就可以讓她的丈夫提前釋放,此欺騙行為不構成強姦罪。 

“違背婦女意志”的理解: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且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兩個條件缺少一個,就不成立。 行為人以為自己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但實際上婦女完全同意或者自願的,也不應認定為強姦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於反抗等情況。由於強姦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姦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姦罪。 

(4)犯罪主體:在中國,丈夫一般不能構成強姦,因為其中涉及中國文化歷史等問題,另外如果承認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姦的直接正犯,這會涉及妻子的無限正當防衞權的問題,故現階段不宜把丈夫列為強姦妻子的直接正犯,但是丈夫可以通過間接正犯或者共犯的方式構成強姦妻子的強姦罪。 

女人也可以成為強姦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姦別的婦女。

(5)強姦罪的特殊形式:姦淫的行為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或者不管女方是不是,而決意實施姦淫行為,被姦淫的又確實是的,就構成強姦罪。 

相關的犯罪人員一旦具備這類犯罪情節的,檢察機關根據相關的案情進行量刑。具有公共場所實施犯罪的、多次實施犯罪的、情節嚴重的,相關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還應加大對這類人員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