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拘禁他人後索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嗎?

拘禁他人後索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嗎?

拘禁他人後再向他人索要錢財是否構成犯罪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個案例,文章將會詳細為你介紹。

【案情】被告人王某在日照某針織公司工作期間,因工作瑣事對被害人劉某產生怨恨,遂與他人預謀教訓劉某。2012年8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約合他人搭乘出租車竄至日照某針織公司車間,當眾對被害人劉某拳打腳踢,並將其挾持至市區一飯店內,繼續毆打謾罵。後又以被害人劉某應賠償其工資損失為由,採取持刀威逼等手段,向劉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23時,被告人王某等人挾持劉某回到日照某針織公司索取存摺,準備次日到銀行提款時,遇到正在尋找劉某的公司同事丁某、田某等人,被告人王某等人遂逃跑,後被抓獲歸案。

【分歧】關於被告人王某拘禁劉某後又索要錢財的行為到底構成何罪,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劉某使用長時間拘禁、人身毆打及持刀威逼等威脅方法,強行索要財物,並且達到了迫使劉某同意回公司取銀行存摺取款的犯罪目的,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特徵,故應以敲詐勒索罪認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劉某後,又持刀威逼非法向劉某索取工資損失等賠償費用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中的犯意轉化,因其行為具備了當場實施暴力、當場非法劫取財物的搶劫犯罪特徵,因此應以搶劫罪認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為泄私憤非法長時間扣押他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而其又向被害人劉某索要工資損失等賠償費用的行為,因該損失具備一定的“合法”性因素,因此並不構成犯意轉化,應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本案的犯罪過程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被告人王某為泄私憤,到單位採取毆打、謾罵等手段將被害人劉某長時間挾持、拘押;第二階段,王某因工資損失等向劉某索要3000元賠償,並跟隨劉某到單位取存摺至被抓獲。

一、本案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本案第一階段中,王某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僅是想“教訓教訓”劉,並不想向其索要財物,顯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到了第二階段,雖然王某向劉某索要 3000元,似乎符合“非法佔有”的特徵,但在本案中,王某是認為劉某在工作中故意刁難自己,使其兩個月工資未發,因此才產生了向劉索要3 000元工資賠償的主觀故意,這其中存在一個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的“佔有”具備了一定的“合法”性,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本案不構成搶劫罪

本案第一階段顯然不符合搶劫罪的特徵。首先,王某對劉某人身強制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取得財物,並沒有侵犯劉某的財產權,而搶劫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雙重權利,即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第一階段王某的行為並不構成搶劫。

到了本案第二階段,王某產生了向劉某索要錢財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對劉某的人身採取了一定的強制措施,但我們應該注意本案的一個特殊性在於王某和劉某曾是同事關係,相互之間比較熟悉,而搶劫罪往往是發生在互不認識、互不熟悉的陌生人之間,被告人往往存在不被發現的心理,搶劫的財物往往是盡最大可能的多,且搶劫的暴力手段一般在程度上也較重。本案王某與劉某是同事,相互之間認識,且王某劉某索要款項事出有因、數額確定,暴力、脅迫行為自第一階段一直持續到第二階段,暴力行為僅是輕微的要挾、謾罵等,並沒有造成實質性損傷,因此不符合搶劫罪中行為人使用暴力並當場獲得財物的犯罪構成,故本案不應定搶劫罪。

三、本案應定非法拘禁罪

首先看本罪的構成要件:(一)犯罪主體。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二)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三)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四)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拘、押、禁閉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本案中,王某在第一階段打算就是“教訓教訓”劉某,後到日照某針織有限公司採取拳打腳踢等方式控制了劉某人身自由,並長達10餘小時,顯然王某出於故意以拘押行為侵犯了劉某的人身自由權利,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對劉某的毆打、辱罵行為僅是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屬於刑法第238條第1款,具有毆打、辱罵情節的,從重處罰的情形。

到了第二階段,王某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產生了向劉某索要錢財的主觀故意。通案分析,王某還是對第一階段中逞威風、耍性格思想的一種延續,類似於尋釁滋事中的強拿硬要,但有明顯區別。王某向劉某索要錢財並非無緣無故,3000元數額基本是劉某尚欠其未發的2個月工資,因此其索要錢財的“佔有”行為,此時具備了一定的“合法”性因素,與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中第1款第3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情形並不相符,因此王某的行為屬於對第一階段非法拘禁行為的不同原因的再次延續,故本案只定非法拘禁罪為宜。

以上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釋及注意事項

索債型非法拘禁罪中債務性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