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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搶劫嬰兒的行為定什麼罪?

一、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搶劫嬰兒的行為定什麼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搶劫嬰兒的行為定什麼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搶劫嬰兒的行為可以定為綁架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欠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於勒索財物的行為,而綁架和搶劫嬰兒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權益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對違法事實進行合法的調查取證,如果還存在對嬰兒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的,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