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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可以自己做傷殘鑑定嗎?

一、故意傷害可以自己做傷殘鑑定嗎?

故意傷害可以自己做傷殘鑑定嗎?

故意傷害可以自己做傷殘鑑定的,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失,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二、故意傷害的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刑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上述的規定。例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刑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三、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日常生活當中故意傷害這種行為,可以當事人自己前往專業的機構來進行一定的工傷的傷殘等級的鑑定,這主要是對於人體的原發性的傷害,作為主要的鑑定依據的,如果是存在着併發症的話,那麼也應當在傷情穩定的情況之下所進行鑑定。

標籤:傷殘 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