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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的期限

刑事自訴的期限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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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規定。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刑事法庭不是可以胡攪蠻纏的地方,所以,專業的律師不可能一味聽從代理人的意見,直接做無罪辯護,辯護人到底是從哪方面認定被告方根本就不構成犯罪的,相應的參考依據在不瞭解案情的時候,不管律師的水平有多高,也給不出任何的辯護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