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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的兩種形式,一是當事人協商,二是人民法院指定。
《證據規定》33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後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刑事自訴案件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證據規定》 33條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