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審理期限各自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和審理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指的是申訴人能夠提起申訴的時間範圍,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指的是為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審查和處理的時間範圍,所以要先有申訴然後才會有審理。那麼刑事案件申訴審理期限各自的標準是什麼?本站小編在下文為您解答。
一、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一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不受兩年限制,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不同情況的刑事案件其審理期限是不同的,在我國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應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審限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3、被告人被羈押的刑事案件無論公訴還是自訴審限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也就是説這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或3.5個月。
6、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説這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4個月或4個半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也就是説這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5個月或者5.5個月。
8、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也就是説這類案件的審理期限為9個月。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刑事案件申訴審理期限各自的標準是什麼這一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您對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和審理期限都有了一定的瞭解。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要錯過了規定期限,那樣就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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