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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私財物的刑事自訴狀

損壞公私財物的刑事自訴狀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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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2、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多次行為的,會被公安機關按照犯罪處理。這種犯罪不存在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如果個人用單位名義從事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也是個人,將其逮捕後儘快的移送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