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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私財物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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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私財物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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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公私財物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等等。依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故意毀壞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節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