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財物訴狀應該怎麼寫?
一、損壞財物訴狀應該怎麼寫?
損壞財物訴狀應該首先寫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一些基本身份方面的情況,之後寫清楚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簽字確認。
只要毀壞的財物達到了3次以上還有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都會以此來進行判刑;對於此案件的處理一般就會根據金額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這是一條兜底條款,意圖達到法律涵蓋範圍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於嚴密法網,堵截法律漏洞”,以便於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而又必須對相關案件作出裁判時能夠有自有裁量的空間和可能。當然“兜底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範圍和權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釋,否則就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也會成為某些司法腐的潛在的藉口和依據。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故意不發家人的財產,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對於相關的人員來説,也是可以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的,畢竟是員工的侵犯到他人的財產權利的行為,所以可以通過民事起訴的方式要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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