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公司還是在國家執法部門當中,一些比較高層的管理人員的職權都是比較大的,但是他們的權利也是受我國法律的監督的,法院不允許任何人有職務犯罪的現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私利,從中受賄的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
一、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二類: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 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三、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一下職務犯罪涉及的罪名都包括哪些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職務犯罪的罪名是非常多的,主要包括貪污賄賂犯罪,還有一種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權力傷害我國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針對不同的犯罪類型,都有着嚴格的懲處措施,職務犯罪是我國政府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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